第四条: 价格条款
4.1 甲方按照 每台向乙方供货。
4.2 乙方按照 每台进行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3 若有新产品上市、产品换代、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降价时,甲方应该提
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的供货价格。
4.4 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
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4.5 双方应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
4.6 乙方应严格遵守价格条款,如有越界,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并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提供乙方符合企业或国家标准质量要求的产品。
5.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
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5.3 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
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
5.4 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
传资料及样品。
5.5 甲方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方便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
5.6 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
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
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5.7 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传真、邮件等)。
5.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销售网点
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5.9 双方签订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经销范围内设立第二家同品牌、同类型产品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