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方应制造或採购贩卖的商品及营业相关食品用料,提供予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以不高於市价为
原则。
6. 甲方应规划与共同执行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条、乙方之应尽事项
1. 乙方应尊重甲方在经营管理上的一切指示事项。
2. 乙方应分摊联合广告费用;此广告由甲方策划,为所有连锁店进行的活动。
3. 乙方所贩卖之產品与所需之食品用料,应统一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厂商订购,并不得转售与第三
人。
4. 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给甲方。
5. 乙方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6. 在营业时间内得允许甲方认可的人员赴乙方从事各项作业的检查工作。
7. 乙方准许甲方派其认可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内,就乙方的进货及销售记录加以检查,如果在记录上
,发现有%以上的错误时,则应允许甲方在帐簿上做全面性的检查,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8. 须依照甲方所订定「xx 品牌营业店管理手册」之作业标準来处理,同时乙方也有义务维持本身
產品的划一性,以防止低品质,并仅能以甲方所指定之商品加以销售。
第八条、商标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其关系企业之商标、服务标章、及公司名称;
倘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商标、服务标章、或公司名称时,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之商标、服
务标章、或公司名称的使用準则。
第九条、保密义务
双方於履约过程中得知之他方营业祕密、技术资料,应负保密之责,非经他方或权利人书面同意,不
得擅自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如违反应赔偿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害。
第十条、合约的终止
1. 契约终止后,乙方除不得再使用甲方商标、品牌或其他物权外,亦不得在契约终止一年内,於本
合约立店点商圈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同性质的经营。
2. 任一方倘有破產、解散、重整、停止营业(不论各该机关是否已核准)、或被任一金融机构列为
拒绝往来户时,他方得提前终止本合约。
3. 本合约期限届至、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收受方应返还揭露方所提供的机密文件、说明书、技术资
料等,双方於合约终止前应负担的义务不因合约终止而消灭。
第十一条、违约条款。
任一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之情事,他方得以书面要求违约方於相当期限内改正,倘逾期仍未改正,他方
得逕行终止本合约,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支出之律师费及诉讼费
用。
第十二条、準据法及管辖法院
1. 适用法律:关於本契约事项,除双方有特别约定者外,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