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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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是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章程制定的规则。该规则对证券交易系统的定义、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商、委托人、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证券分销商的招募、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对中证交、交易系统、证券、上市、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商、委托人、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该章节规定了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证券分销商的招募、证券的发行等业务规则。第四条 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以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第五条 规定了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的服务。第六条 规定了证券分销服务的条件。第七条 规定了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证券时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规定了证券分销商的定义。第十条 规定了主承销商招募证券分销商的要求。第十一条 规定了招募书的内容。第十二条 规定了分销商通过交易系统电脑终端输入分销申请。第十三条 规定了交易系统对分销申请的处理。第十四条 规定了中证交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第十五条 规定了中证交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规定了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方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第十七条 规定了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第十八条 规定了分销商未按分销方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规定了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规定了申请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该规则详细规定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系统、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商、委托人、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证券分销商的招募、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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