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文件,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的具有指导性的技术规程。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规划的定位、任务、范围、期限、编制依据、主体、原则以及具体的技术要求。
一、规划定位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对国家级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旨在为市级和县级规划提供基础,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规划内容包括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开采控制、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方面。
二、规划任务
1. 实现国家级规划目标的细化与落地。
2. 部署公益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
3. 确定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区域分布、产业结构、开发时序和准入标准。
4. 推动矿业的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5. 规划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措施。
6. 提出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7. 明确管理改革方向和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三、规划范围
规划涵盖省级行政区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对行政区域内的勘查、开发、保护等活动进行全方面部署。
四、规划期限
规划周期通常为五年,展望期为十年,与上级规划的时间框架保持一致。
五、编制依据
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
六、编制主体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编制。
七、编制原则
1. 合理继承与创新发展:基于过往经验,结合市场需求,创新规划内容。
2. 表达地域特色与突出重点:针对地区特点设定目标,解决关键问题。
3. 提高规划深度与注重实施:科学设定目标,强化分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4. 统筹兼顾与协调各方:平衡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协调各方利益。
5. 公众参与与科学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通过这些规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促进了资源利用的高效与环保,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和行动指南。在实践中,规划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