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物资
和服务(包含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外包
等。其中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采购管理范围涵盖除财务费用
与人工成本外的所有采购行为。各采购行为产生的采购支出
总和称为采购总支出。采购对象包括各类物资和服务(包含
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用具、材料、用品(含营销物资、办公用
品、劳保用品、福利用品等)、信息化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以外的其他采购对
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版权、维修保养服务、营销支撑、业务服务、行政服
务、咨询服务和社会服务等。
第六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报批、归口管理原则。采购工作开展前,
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工作。
综合管理部作为本行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本行
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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