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
第 1 号—金融准则新旧衔接中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
2020-01-19 15:15:56
http://www.bicpa.org.cn/dtzj/zxgg/B15794181161112.html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并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
下简称“新 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该四项准则以下统称“
新金融准则”)。新金融准则实施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
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准则的修订,对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都将产生较大影响。相较旧准
则,新金融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有较大改变,对被审计单位资产结构与利润构成
也可能带来较大影响。尤其在新旧准则衔接的过渡期,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不同的
视角,造成一系列业务性质判断上的差异,从而成为审计实务工作的难点,致使注册会计
师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
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
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相关内容如与后续财政部、中注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存在差
异,应以相关文件为准。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掌握金融准则新旧衔接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重大错报风险
,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对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考虑
针对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如下工作:
(一)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充分关注并评估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风险的重要程
度及不确定程度,判断是否需要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并在底稿中记录。如:了解被审计单
位的投资业务模式、对应的合同条款、业务模式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建立了估值模型以及
采用了何种估值技术等。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在底稿中记录。如:了解金融资产
管理、公允价值评估管理等;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与新准则对应的内部控制程序,
是否将金融资产的分类前置到业务流程中进行判断。
(四)执行穿行测试,检查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文件资料,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
控制的了解结果,并评价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