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和描述中提到的文档是一份民事诉讼程序转换的申请书,主要涉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在法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审判方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
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这种程序中,审理过程相对简洁,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负担。简易程序通常包括较短的举证期限和一次庭审,法院可以当即判决或在短期内作出裁决。
然而,当案件情况复杂,双方对事实陈述存在重大分歧,或者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简易程序可能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则是针对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它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诉讼程序,包括更为宽松的举证期限,可能需要多次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当简易程序不适当时,法院应当审查并决定是否转为普通程序。
在案例中,申请人赖远平认为与原告B的离婚纠纷存在大量争议,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实认定等,这些都需要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才能确定。因此,赖远平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申请,反映了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复杂争议案件,法律提供了适应不同情况的审理方式,以确保公正和有效地解决纠纷。通过转换程序,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机会,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