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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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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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 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根据《汽车消
费贷款管理办法》 ,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
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结算。
三、乙方同意为购车人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可以要求购车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四、对同意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同意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
书》。
五、乙方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 (复印件 )提交甲方。
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 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
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八、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
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双方发生纠纷时, 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l 年,到
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