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承包商应在施工场地各功能区,设备做出标示,严格按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平
面布臵图构建临时建筑,不得随意乱建、乱拆、移动、堆放材料等,更不能占用道路
施工。
1.8 施工场地随着施工阶段的变化和承包商的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可根
据情况统筹安排,重新调配使用,施工承包商应予以配合。
1.9 承包商要严格根据国家与行业规、标准做好施工场地围的安全、防火、道路和
排水系统的畅通工作。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与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
意乱放、乱排。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
1.10 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时严禁私自断路、断电、断汽。确实需要中断时,必须
提前 3 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承包商必须在批准的时
间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其他各施工承包商施工时,其后果由当
事承包商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必要的罚款。
1.11 各类履带式机械、重型压路机械与超重件运输机械进厂路线,施工承包商必
须按批准的、指定的路线通行,并做好对道路的保护,由于保护措施不利造成的路面
与地下设施的破坏,由承包商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1.12 承包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源、电源、汽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联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交纳相应费用或在每月的
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13 建设单位按计划需要停电、停水、停汽时,应事先提前 2 天通知承包商,作
好施工安排。意外发生断水、断电、断汽事件时,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研究,采取必要
措施,在短期尽快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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