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是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的一项法规,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在第一章中,明确了重点监督的对象是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由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四条指出,各市、县(区)监督机构负责认定和监管本地区的重点监督工程,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通过建筑市场管理来制约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如何认定和告知重点监督工程。依据第五条,如果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如未按期整改、项目经理失职等,会被列入重点监督工程。监督机构需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相应档案。第八条提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投诉或疑虑要求调查,以决定是否纳入重点监督工程。
第三章规定了重点监督的期限和公告方式。重点监督期限通常为3个月,期间若发生第五条所述情况,期限会延长。所有重点监督工程将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同时各级监督机构需每月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告。
第四章则详细介绍了重点监督制度,包括企业自查和跟踪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需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检查,使用相应标准和表格记录并整改。监督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建立检查档案,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总体而言,这个办法强化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通过设定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旨在提高工程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风险,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公众利益。通过企业自查、监督机构跟踪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旨在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