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理案件重点问题分析报告
#### 一、案由确定的问题
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有明确的案由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通过对近年来数百个涉及保理纠纷案件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案由的确定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案由确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多数法院倾向于将保理合同案件界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例如,在案例(2012)杭西商初字第751号中,法院认为保理业务包含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与坏账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因此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合理的。
2. **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也有法院认为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其归类为合同纠纷更为合适。如案例(2014)赣民二终字第32号中,法院认为保理合同兼具借款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将其简单归类为金融借款合同或债权转让合同都难以全面反映其内容,因此确定为合同纠纷。
3. **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另一些情况下,法院会将保理合同纠纷界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例如,在案例(2015)浙杭商终字第502号中,法院认为保理合同中包含的债权转让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4. **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此外,还存在将保理合同纠纷同时界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的情况,但这类判决较少,并且在裁判文书中通常缺乏具体的解释。
#### 二、管辖权确定的问题
在保理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立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规范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1. **保理商单独起诉买方**:当保理商仅起诉买方时,通常会依据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
2. **保理商同时起诉卖方与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法院会选择根据保理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
3. **保理商附带起诉保证方**:当保理商同时起诉卖方、买方以及保证方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即同时参考保理合同与保证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与管辖权确定问题是保理案件处理中的两大难点。面对这些挑战,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体现了法律界对于保理业务理解和适用的多样性。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预计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为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