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家记录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
发的《软件产业记录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23]56 号)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
件产业的基本状况,保证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
《软件产业记录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软件制度》的实行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重要从事软件
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 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
公司(含软件认证公司);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并有软件
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重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公司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 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记录局规定的“在地记录原则”,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
本地区及所属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记录报表,审核、汇总后上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营监测协调局。
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公司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公司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运营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司名单见《2023
年(第十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公司名单》。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贯
彻、督促所在地区公司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公司集团的记录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营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公司集团记录报表只记录合并财务报表后的公司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记录
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公司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记录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所
有公司数据。
四、上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