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
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 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
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美元。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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