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 2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
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
诉,查处相关 XX 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
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 XX 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 1)。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
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
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 XX、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
活动中从事 XX、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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