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种重要的教育理念,它强调在教育或劝导他人时,既要触动对方的情感,又要使对方明白事理。这一表述的源头并非像一般认为的出自《论语》,也不是源于台湾作家高阳的《胡雪岩全传·平步青云》。实际上,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和系统阐述是由李树喜在1978年所写的长篇通讯《春雨之歌》中完成的,该文在《人民教育》杂志首发并被全国多家报刊转载。
尽管“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的部分元素可以在古代文献中找到,比如"动之以情"见于明代的《宗伯集》和《四书湖南讲》,而"晓之以理"则可在宋代的《江湖长翁集》、《洛水集》和《甘水仙源录》中找到,但这些文献并未将两者合并使用,也没有形成明确的教育原则。《元史·刑法志》中虽然出现了“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的表述,但这主要是针对司法审讯中的道德要求,并非用于教育领域。
李树喜在《春雨之歌》中将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概括了模范班主任刘纯朴的教育方法,赋予了这一理念全新的教育内涵。他巧妙地将原句中的"推"字改为"晓"字,使得情感与道理的结合更加贴切教育的实践,突显出教育应兼具情感关怀和理性引导的特性。这种创新性的表述,不仅体现了教育的人文关怀,也展示了教育者在传递知识和价值观时,需兼顾感性和理性两个层面,以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动之以情"强调情感的触动,意味着教育者要理解并关注学生的情感需求,以情感共鸣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晓之以理"则强调理性分析,教育者需要用事实和逻辑来引导学生理解事物的本质,培养他们的思考能力和判断力。这一理念在现代教育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我们教育不仅要触及心灵,也要启迪智慧,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