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是四川省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保障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管。
根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的委托下,对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在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招标服务。招标代理机构需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且不能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揽业务,但受到限制或排斥的情况是被禁止的。对于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招标人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机构任职,且代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或业务机构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该办法还明确了禁止的行为,如转让、转包业务,出借、倒卖资格证书等。招标人有权利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将承担一系列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助组建评标委员会等。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经验和专职技术人员,才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特定的代理机构,维护了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
《四川省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为四川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设定了明确的规则和操作程序,确保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了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