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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检 察 院 讯 问 职 务犯 罪 嫌 疑 人 实 行 全 程同 步 录 音 录 像 系 统 建设 规 范 ( 试行)
本规 范是 人民 检察 院 建设 讯问 职务 犯罪 嫌 疑人 实行 全程 同步 录 音录 像系 统的
参照 标准,适用 于规 范新 建、扩 建和 改建 的固 定场 所录 音录 像 系统 和临 时场 所录 音
录像 设备 。
一、 系统 构成 及要 求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 统可 由模 拟与 数字 混 合或 全数 字音 视频 监 控系 统构 成。系
统一 般由 前端 、传 输 、控 制和 记录 显示 四 部分 构成 。
1. 前端 部分 :包 括 彩色 摄像 机及 与之 配 套的 辅助 设备 或球 形 一体 化摄 像机。
2.传输 部分 :包 括 视频 同轴 电缆 、音 频 屏蔽 电缆 、通 信控 制 电缆 或光 缆、网
线、 光纤 传输 设备 、 无线 传输 设备 和基 于 网络 的数 字传 输 设 备 。
3.控 制部 分 :包 括 音视 频切 换器 、云台 镜头 控制 器 、操 作键 盘、调 音台 、各
类控 制通 信接 口、电 源以 及与 之配 套的 控 制台 等硬 件设 备和 能 够实 现以 上功 能的 软
件。
4.记 录显 示设 备:主要 包括 数字 硬盘 录 像设 备、光 盘刻 录设 备、监 视器 和显
示屏 等。
(一 )总 体要 求
1. 系统 在长 时间 不 间断 的情 况下 能稳 定 运行 。
2. 系统 在录 像过 程 中, 支持 多路 音视 频 同步 输入 、输 出。
3. 录音 录像 资料 压 缩方 式应 采用 国际 标 准M PE G- 2、 M PE G- 4 A
VC /H.26 4或 国内 标准 AV S,图 像分 辨率 应不 低于 7 04×57 6。基于
上述 标准 下的 企业 标 准,应 在 光 盘输 出时 ,集成 自动 播放 软件 ,使录 音录 像资 料回
放具 有通 用性 和可 操 作性 。经网络 实时 传 输的 图像 ,分辨率 应 不低 于3 52×28
8, 帧频 应不 低于 2 5帧 /秒 。
4. 系统 支持 双份 光 盘同 期刻 录生 成。
5. 系统 应预 留网 络 接口 ,具 有相 应的 可 扩展 性和 兼容 性。
6. 便携 式设 备应 具 有较 高的 稳定 性, 功 能性 参数 设计 应具 有 一定 的开 放性。
7.摄 像机 应 能清 晰 采集 到现 场的 图像 ,图像 质量 应达 到四 级(GB 50 19
8- 94 表4 .3.1- 1图 像质 量主 观 评价 的五 级损 伤制 评 定)以上 。对于 环境
干扰 特别 恶劣 的现 场 ,应 采取 必要 的抗 干 扰措 施, 并保 证其 图 像质 量不 低 于 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