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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 2017 年商贸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贸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
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
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小
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5〕458 号)及《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
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贸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
政转移支付由本市统筹使用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微企
业创业创新项目的资金中分配到商务系统的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
源集聚服务要素,通过打造支持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
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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