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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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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安全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项目部三个工区施工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工程安全及相关行车安全,
维护恩来恩黔高速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以完
善的制度,得力的措施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化解风险,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第三条 项目部要牢固树立全员安全意识,并根据自己施工作业特点,细化、分解安全
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每个人安全职责明确,逐级负责。实现安全生产无责任死亡事
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大行车事故、无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伤频率、负
伤频率控制在 3‰以下安全目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以项目经理(崔科宇)任组长,项目常务副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副经理(刘
辉、石伟、赵维刚、白成科)、项目书记(郝中华)、项目总工(朱宝君)、安全总监(苏蔚)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负有全面领导责
任;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对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安全负技术责任;施工生产及相
关部门、作业队长、生产班组长及现场直接作业人员,均按照各自分工负有相关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设安环部,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本标段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指
导、检查、监督各项目部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工区均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区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为组
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工区安全管理工作,各工区必须设置专职安检员,施工队
必须设置专职会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 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和安检员应定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第九条 直接从事吊装作业以及其它需进行重点防范作业的基层作业班组,应设置专职
安全员,其它作业人员应配备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专(兼)职安全员应积
极配合项目部、施工队安全人员的工作,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要大力支持兼职安全员的
工作。
第十条 安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
技术人员担任。专职安检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确需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安全保证体系确
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加强对协作队伍和民工的管理,积极开展全员职业劳动安全宣传教
育及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岗前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3. 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部、各工区、施工队要建立定期、专项、不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
每月、各工区每月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并根据情况随时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安检人员参加。检查中发现问题,
按照三定一记进行(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记录在案)处理,必要时可下发停工通知单,
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安全情况普遍存在问题的,对施工队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并通报批评。检查结束后及时编发通报,上传下达。
4.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部各工区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内部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开展教育活动,确保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和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5. 施工现场及驻地安全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公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采取严管严防的有效措施,强化
施工区域及驻地的治安管理,不断提高防控能力,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对重点、控制工程和特殊场合、关键部位,要加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
控制,建立相应的安全、治安防控制度,使非施工人员和车辆不得在作业区随意出入、通行,
确保现场安全、秩序井然有序。
第十九条 对各类大型施工机械以及施工现场供水、供电、油库等设施,要落实作业人
员责任制,运用多种手段加以防护,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第二十条 对通信光缆、通信线路等重要设施要安排专门的人员看守防护,确保管线的
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 对各类施工现场的物资材料,要按文明施工的要求,集中存放分类保管,各
类标识规范明确。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中作为补充使用的劳务协作队伍和劳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凡身份
不明,证件不齐的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6. 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
关赔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以电话方式在
2 小时内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并在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与工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本项目
生产、技术、安全、工会部门等有关人员以及驻地监理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
生死亡事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地监理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地方劳动安全监察
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使用的劳务协作队伍和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同
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提出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对亡人事故,将事故处理报告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7.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事故罚款
1)施工队伍发生一次重伤 1 人事故,罚款 2000-5000 元;一次重伤 2 人及以上事故,
罚款 5000-10000 元。施工队伍并承担伤者所有医药费用。
2) 施工队伍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事故,罚款 10000-20000 元;一次死亡 2 人事故,罚款
20000-30000 元;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重大事故,罚款 20000-50000 元。施工队伍并承担死者
赔偿及相关费用。
3)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施工队罚款 20000 元/件。个人罚款
2000 元/件
4)发生事故责任人处罚按照中铁一局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5)对未遂事故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6)所有扣款直接从工程价款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8. 奖 励
1)奖励基金由安全事故罚款作为奖励基金。
2)项目部每月对各工区进行一次安全施工的评比,根据名次不同给予奖励。
3)当奖金基金不足时从安全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将检查结果记载,在月检查评比中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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