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该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复混肥料产品。
一、总则
1.1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复混肥料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购的国或国外生产的复混肥料、复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采用改变包装容量形式处理后并加贴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分装行为。
二、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三、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 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必要条件,包括设备、技术、人员等。
3.2 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能力。
四、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简介、产品信息、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信息等。
4.2 企业实地核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对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进行抽样和检验,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4 审定和发证: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证。
五、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必要条件,包括设备、技术、人员等。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必要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核查。
六、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生产许可证是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必要证明文件。
6.2 标志:生产许可证 mark 是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标志。
七、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但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八、监督检查
8.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收费
9.1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相关的费用。
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企业和个人权益。
十一、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附件 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