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按规定设立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
程师等职务;设立采掘、机电、“一通三防”、地质测量、调度、
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监督检查、工程设计和土建等安全技术管理
机构,配齐技术管理人员;采煤、开拓掘进、通风防突、机电运
输等基层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人,对矿井开拓
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 X、标准、措施的
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
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总经理或集团批准后,由分管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战线副总工程师是本战线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者,对总工程师负责。负责督促本战线技术管理制度制定、完善、
落实及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战线技术标准,积极推广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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