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
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
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
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
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
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
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
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
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
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