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评估规范
工程质量评估
1 一般规定
1.1 为整体评价与提升建筑弱电工程的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评估的标准,鼓励施工企业
建筑弱电专项工程的创优,有效促进北京市信息化建设建筑弱电领域的发展,制订本章规范。
1.2 工程质量评估是对整体工程质量创市优专项工程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标准分合格、优
良、优秀三个等级。
1.3 本章适用于对建筑弱电工程的整体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主要用于建筑弱电工程在工程
质量合格后的工程质量创市优专项工程评估。工程质量创市优的综合评估必须在建筑弱电工
程工(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1.4 工程质量综合评估依据现行国家规范与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节
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等的要求编制,并与其配套使用。
1.5 建筑弱电工程工程质量评估,除执行本规范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2 评估基本条件
2.1 工程质量以建筑弱电工程(分部工程)工程质量验收为基础,对合格并经一年及一年以
上连续正常运行的建筑弱电工程准许申报并参加建筑弱电专项工程工程质量创市优的综合
评估。
2.2 参加专项工程工程质量创市优评价综合评估的建筑弱电工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筑弱电工程(分部工程)工程建设已全部结束,工程质量验收已达合格标准;
2 对于创优工程,工程实施全过程应具有创优计划与目标和创优阶段小结及创优工作总结或
研究成果报告;
3 建筑弱电工程(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投入连续正常使用运行一年及一年以上,并
由建设方或使用方已出据试运行用户使用报告;
4 对于创优工程各专项查新、科研鉴定工作已结束,其中查新和创新部分或科研成果,应依
据国家现行规定具有相应查新和成果鉴定证书及技术方案材料。
2.3 工程质量评估,应提供完整齐套的参评文件资料如下:
1 建筑弱电工程承发包合同及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