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et 的到来,使得知识产权"跨境"流淌专门容易。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于信
息概念的引入和信息网络的开发利用而受到庞大冲击。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可分性使知识的专
用性不再明显,信息交换的迅速快捷使知识产权的时刻性受到挑战,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的全
球化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威逼[注解:朱军:«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新挑战»,«法学评
论»1998 年第 5 期。]。传统意义上的国界、地缘在网络空间中不复存在。1996 年 3 月 11 日,
欧盟公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爱护的指令〔96/9/EC〕,为数据库提供两种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
爱护:版权爱护与专门权益〔sui generis right 〕爱护。受欧盟指令的阻碍,美国也采取了立
法步骤。1996 年 5 月 23 日,美国政府将编号为 HR3531 的法案提交国会讨论,但未能通过。
而在中国,尽管有案例说明中国法院倾向对数据库提供爱护[注解:见«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案民事判决书»,载«知识产权研究»第 5 期,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年
版。], 但目前并无相关立法,数据库法律地位处于待确定状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
的版权与邻接权外交会议上,由欧盟倡导并得到美国支持的 WIPO 专家委员会提交了一个
有关数据库知识产权爱护的条约草案,由于多数代表的反对,外交会议并未对该条约草案进
行讨论。因此,有关数据库法律地位的法律在这几个国家和地区是不一致的。
假设某人未经授权将欧洲数据库的原始数据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到美国或中国,该行为
应该通过什么法律来调整呢?法院假如适用欧洲本地法律,实质上确实是选择给予数据资料
以财产权的欧洲法适用于世界范畴内的数据传送行为,这无疑会对数据资料在全球网络中的
传播产生阻碍乃至堵塞作用;假如法院适用接收数据资料国如美国、中国的法律,由于它们
的法律目前还没有对数据库提供强有力的爱护,在欧洲人看来,侵权人就在这些国家找到了
庇护所。不难想象,由于 Internet 本身确实是一张庞大的信息网,诸如此类的法律冲突会越
来越多。
〔三〕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冲突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要紧有两类。第一类是诸如电子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传统国际
商事合同的要件,其效力如何,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应遵循传统规那么,电子合同的成
立时刻和地点如何确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和谐各国立法等民商法问题[注解:P. Eve
Athanaseko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UK law for the Millennium, by 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 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1998, London). pp.351-352.]。在这方面,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于 1996 年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但该文件对各国并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对
这方面的法律冲突仍将要紧依靠国家层面的国际私法加以调整。
第二类是有关传统公法方面的问题。以 Internet 上的商业促销为例:网络促销涉及各国
关于广告管制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各国的有关规定相去甚远,例如,比利时只承诺本国商人
在每年的 1 月和 7 月进行降价销售,将这种法律规定运用到网站设立在比利时境内的网上业
主时,也许还能够同意。但假如把这种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比利时消费者在网上能够找到的出
售降价商品和服务的网址,而不管卖方处于哪个国家,就意味着全世界所有在 Internet 上出
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人都要受制于比利时的广告操纵法,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即使对比利时
境内的商家来说,如此的法律也会使他们在 Internet 商务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与此相似,
一国法律认可的广告在另一国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德国法院认为酒商宣称自己的酒"无与
匹敌"是未经证明的,因而是非法的,而意大利法院支持类似的广告行为,因为他们认为消
费者能够明白得广告宣传差不多上夸大的。例如,意大利法院曾认为,广告宣称的"万用"天
燃气打火机冲气筒不适用于所有的打火机,"纯天然"肥料只包含 30%的天然成分,"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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