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是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旨在保护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法规。以下是对其中关键知识点的详细解读:
1. **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动工前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未执行的,将面临停止建设、罚款以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风险。
2. **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就开工,将被勒令停止建设,并可能遭受罚款。同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分。
3. **依法应评价未评价**:对于依法需进行环评的项目,如未进行或未经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建设,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4. **环保设施未同步试运行**:试生产阶段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环保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未达到此要求的,会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面临罚款。
5. **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后,建设单位需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将面临停止试生产及罚款。
6. **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将被勒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能遭受罚款。
7. **规划编制机关的失职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或失职,导致严重失实,将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追究行政处分。
8. **规划审批机关的违法行为**:审批机关对未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以及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违法批准,相关责任人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9. **评价机构的违规行为**: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机构若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可能导致评价文件失实,将面临资质等级降低、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10. **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信息**:这是《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违法行为,企业可能会受到警告或罚款。
11. **拒绝或虚假应对现场检查**:企业和个人如果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12. **不按时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否则将面临警告、追缴费用、罚款或滞纳金。
13. **向水体排放剧毒物质**: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剧毒废渣,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这些规定强调了环保的重要性,任何违反环境管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企业在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