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详细阐述了云南省在2009年8月21日制定的一系列措施,旨在加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文件强调了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助,州(市)、县(市、区)政府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资金。中央财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省级财政至少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配套,并纳入年度预算。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及以上以及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都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文件提出了廉租住房“先租后售”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户,可以购买廉租住房,但购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买满5年后,补缴相应价款后方可上市转让。这种政策旨在逐步建立退出机制,同时保证资金回流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此外,政企共建廉租住房也是云南的一种创新实践。政府与有能力的企业合作,统一规划、标准和资金补助,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结合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建设廉租住房,产权按投入比例共有,既调动了社会资源,也加快了建设进度。
在政策扶持方面,国家和地方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家提高了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的补助标准,地方则通过财政预算、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等多方面保障住房建设。例如,昆明市已实施“先租后售”政策,且全市保证性住房建设资金占市本级财政净结余的40%。在建设用地方面,保证性住房得到优先安排,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和房地产税收的10%投入其中。
这份实施意见展示了云南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全面规划和多元策略,通过财政补贴、资金筹措、政策激励等多种手段,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构建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政策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也体现在“先租后售”和政企共建等措施上,体现了对住房保证对象的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