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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续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八)本合同其他未定义术语的含义应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含
义保持一致。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一)个人信息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使用等处理;出
境个人信息范围仅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
(二)已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
式、附录一“个人信息出境说明”中的相关情况,以及行使个人信息
主体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已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但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如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已
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传输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个人的影响;涉
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已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已取得
书面同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已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其与境外接收方通过本合同约定个
人信息主体为第三方受益人,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未在三十天内明确拒
绝,则可以依据该合同享有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
(四)已尽合理的努力确保境外接收方能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并采取如下技术和管理措施(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类型、数量、范
围及敏感程度、传输的数量和频率、个人信息传输及境外接收方保存
的期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等可能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如加密、匿名化、去标识化、访问控制等技术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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