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该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维修、改装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一章 总则中,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的目的和范围,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第一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即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第二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对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第三条规定了本规定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的定义,例如“运行”、“营运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中,规定了营运人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和要求。第四条规定了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第五条规定了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
第七条规定了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的最低要求。
第十条规定了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依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预定飞行的航线、地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条件等,确认其性能使用限制、仪表和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适航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执行有关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第十三条规定了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的和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经批准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条规定了航空器运行时,其所有系统及航空器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但是,当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运行。第十五条规定了航空器在运行中必须携带下列现行有效的非缩微形式的手册。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维修、改装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