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
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
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
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
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
(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
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 (办)
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
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
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
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
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
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