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6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6
4.1.5.2一个厅、室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两个。6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6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6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平安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设一个平安出口:6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且设
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
6.1.1.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
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6
6.1.1.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标准第65.1.1 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