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
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 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
行办法。
第二条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
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 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
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
员的责任。 对于认定为后三类 (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
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
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 监督制
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
(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
第五条 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