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主要关注软件的流通和许可问题。在第四章中,主要讨论了软件产品的流通方式及其法律性质,以及不同类型的软件许可模式。软件流通主要包括发行和公开传播两种方式,而在法律性质上,软件的销售可能是权利的转移,也可能是许可。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时,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其知识产权不会随实物转移给买受人。这意味着,即使购买了软件,其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许可使用则是权利人允许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
计算机软件许可主要分为几种类型:专属软件、共享软件、开源软件和公共软件。专属软件,或称封闭软件,不允许用户自由地复制、修改或分发。共享软件是一种介于专属软件和免费软件之间的模式,通常有功能限制或时间限制,用户可以免费获取。开源软件遵循开源软件促进会(OSI)的标准,允许用户复制、研究、修改和散布软件,且提供源代码。开源软件的许可通常包括10个核心原则,如自由再发布、源代码公开、派生作品的允许等,旨在促进软件的共享和创新。公共软件则是指那些作者放弃权利、著作权过期或无法追溯作者的软件。
专属软件的许可制度随着时间发展,出现了“拆封式”许可协议和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EULA详细规定了软件内容、版权归属、用户权利和软件权利人的责任。其中,“首次销售”原则允许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在购买后自由转让该软件,但这一原则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因许可协议的特殊条款而受限,如Vernor v. Autodesk, Inc.案所示。
总而言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强调许可的多样性,旨在平衡创作者的权益与公众的使用权利。无论是专属软件的严格控制,还是开源软件的开放精神,都体现了法律在适应科技进步中的动态调整。理解这些概念和原则对于软件开发者、使用者以及相关法律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他们直接关系到软件的创作、分发和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