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固体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特别是危险废物带来的潜在危害。该制度明确了公司在废物管理上的责任体系,确保环境保护与生产活动的和谐共生。
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1. 公司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坚持“三同时”原则,即生产建设与环保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统一效益。
2. 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全公司的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则对各自部门的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确保污染事件零发生。
3. 设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环保事务,成员包括各部门领导,共同推进环保工作的实施。
4. 安全环保部作为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个责任单位。各生产部门需遵循“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和“谁生产(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环保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5. 公司所有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的环保规定,稳定生产,改进环保设施,减少废物产生,控制废物处理过程中的损失,避免环境污染。
6. 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禁止随意丢弃,废物容器和设施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7. 公司应制定废物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消除污染,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8.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9. 建立环保档案,专人负责环保统计,通过良好的管理推动环保工作的进步。
10. 公司鼓励节能减排,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违反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构建了一个全面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体系,确保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