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视野下行政应急性原则的确立
#### 一、行政应急性原则的概念及其内涵
行政应急性原则作为行政应急法制的核心基石,是指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确保政府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危机,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该原则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对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价值和核心观念有着明确的指导意义。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行政应急性原则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初的概念提出到随后的学术沉寂,再到2003年后随着“非典”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而再度兴起,并逐步进入平稳发展阶段。这一过程中,学者们对该原则的理解和定义逐渐丰富和完善。
在概念界定方面,学界普遍认同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一种兼具公共管理原则、政策导向以及法学原则的多维视角。不过,关于其适用范围、危机阶段的具体界定以及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核心观点在于,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个人权益,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有效平衡,这是行政应急性原则的核心所在。
#### 二、法治视野下行政应急性原则确立的考量
确立行政应急性原则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1. **理论基础**:确保该原则有坚实的理论支撑,能够为其存在和必要性提供有力论据。
2. **独特性与价值取向**:行政应急性原则应具备特定的思想内涵和价值取向,符合法律原则的内在要求。
3. **社会语境**:该原则需能适应特殊的应急状态,对实际应用和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近年来行政应急性成为研究热点,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该原则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被边缘化。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阻碍其确立的原因,以便更好地完善理论体系。
####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的界限及表现形式
在宪法层面,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通常会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条款,并设立相应的启动、确认、变更、终止及期限等程序性规定,以确保紧急权力从一种不受控制的状态转变为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形式,从而防止法治在紧急状态下崩溃。
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限制:
1. **权利范围的明确**:通过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适当缩减的公民权利范围,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 **不可侵犯的权利**:规定某些基本人权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得被限制或剥夺,为紧急权力的行使划定底线。
此外,在紧急状态下,公民也可能获得某些应急性权利的增强,这对遏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起到重要作用。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尽管行政权力可能会有所扩大,但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体制被完全打破,而是通过立法机关的克制、司法机关的谦虚以及行政机关的适度扩张等方式,在危机状态下重新实现权力平衡。
从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角度来看,即使行政应急行为可能与宪法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有所冲突,也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精神。保持法治精神和原则在紧急状态下的延续是应急法制的核心意义。
#### 四、行政应急法制的完善
在行政应急性原则的指导下,行政应急法制的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
1. **宪法层面**:明确紧急状态的启动条件和程序,确保紧急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法律层面**: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
3. **其他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信息公开制度等,提高应急响应效率和透明度。
法治视野下的行政应急性原则确立不仅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通过合理界定和运用该原则,能够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