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江苏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试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
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江苏省消
防条例》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 61 号令)等法律、
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1.3 名词解释
a)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b) “第壹灭火应急力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壹时间内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c)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
工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d) “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
2 建设要求
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至少每季度组织壹次,其他单位至少每月组织壹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