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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
大型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展下闸蓄水验收,中型水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
定是否进展下闸蓄水验收。小型水库可不进展下闸蓄水验收,但在蓄水前,验
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蓄水前专项检查,必要时由工程法人组织分析论证,报验收
主持单位同意后,确定蓄水和运行方案,并严格执行。
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围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根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
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立方案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平安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平安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
结论;
8、蓄水方案、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大纲详见附件4-4〕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
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0、工程验收的资料已经准备齐全。〔详见附件4-1、4-2〕
注:大型水库蓄水阶段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展蓄水平安鉴定,中
型水库可由工程法人组织专家参照水利部〔水建管 1999177?水利水电建立
工程蓄水平安鉴定暂行方法?号〕的要求进展蓄水平安评价。见有资质承揽病
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平安鉴定的单位,?关于公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蓄水平安鉴定单位的通知?〔水建管 2009396号〕
4.2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注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由工程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
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平安监视机构、工程工
程所在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
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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