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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
办职业培训行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
机构〕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
费,在本行政区域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第三条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
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
于 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 XX 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
育管理经历,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货
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
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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