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相关知识点的总结:
一、资质管理目的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质管理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三、资质管理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每个等级都有其具体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五、资质条件
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二级资质条件包括:取得三级资质 2 年以上;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米以上;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米以上;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等。
三级资质条件包括:取得四级资质 1 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 2 年以上;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8 万平米以上;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4 万平米以上等。
四级资质条件包括:取得暂定资质 1 年以上;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 万平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等。
六、质量保证体系
开发企业应当实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下。
七、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实行完善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率达 100%。
八、工程质量事故
开发企业不得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