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
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
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2 、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
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
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13 、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
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4 、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
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按
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5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出厂
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
程》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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