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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 1 章 总 则
主要变化:( 99 版容规第 2 条)
增加对容规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自行安全管理
的要求 。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 、 3 、 4 章的规定:
(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
压缩机的储气罐;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
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
压力容器;
(3) 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
换器;
(4)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
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
用膨胀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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