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导我国境内家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规范,旨在保障家禽产品的安全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规程涵盖了检疫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以及结果处理等多个方面,确保家禽健康,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扩散。
规程明确了十一种家禽常见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和鸡球虫病。这些疾病对家禽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需要通过严格的检疫措施来预防和控制。
检疫合格的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来源地无相关动物疫情、按国家规定完成强制免疫且在保护期内、养殖档案记录合规、家禽临床检查健康,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合格。对于省内调运的种禽和种蛋,还需要符合种用动物的健康标准。
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资料查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派出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疫。官方兽医会检查相关证书、免疫记录、养殖档案等,同时对家禽进行群体和个体的临床检查,观察有无疫病症状。对疑似病例,会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诊断。
检疫结果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合格的家禽将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流通;不合格的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扑杀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扩散。这一规程对保障家禽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