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的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2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
管理指标内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图示如下:
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管理指标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实施要点:(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说明环评中预计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中已定性的废物、环评中定性为副产品(物)但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污染治理产生废物、实验室废物等,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2)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有危险特性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
(4)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实施要点:(1)管理计划须填报到“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http://222.92.146.58:3080/EBCM_SZ/user/login.aspx)。
(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