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是一部针对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规,旨在规范外企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该条例于1987年制定,并在1994年进行了修正。
1. **适用范围**:
- 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职工。
2. **企业责任**:
- 外商投资企业需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职工能够行使劳动权利并履行劳动义务。
3. **职工招聘**:
- 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用人计划需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 招聘渠道包括内部推荐、毕业生招聘、公开招考,以及招聘具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人员。招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需按国家规定办理。
4. **优先招聘原则**:
- 当本地企业与外商合办企业时,应优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剩余需求从系统内招聘,未能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由中方投资者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5. **年龄限制**:
- 聘用职工的最低年龄为16岁,特殊工种如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最低年龄为18岁。
6. **劳动合同**:
- 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需与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指标、合同期限、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如有中外文版本,以中文为准。
- 劳动手册作为职工工作记录,用于享受待业保险和重新就业。
7. **合同解除与终止**:
- 企业可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试用期不合格、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严重违反纪律等。
- 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况包括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企业解散。
- 企业不得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或解除合同,如职工怀孕、工伤等。
8. **集体合同与工会**:
- 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谈判,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
通过以上规定,该条例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涵盖了从招聘到解雇的全过程,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