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 及的非常
重要的一点是税制改革问题。怎么收税,收多少税?这是跟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 相关的大事,引发
全社会的热切关注和讨论。
众所周知,中国主要的纳税群体是大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许多高收入者实际缴纳的税额 非常低,
许多人甚至不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妙资金融小编和大多数朋友一样,对这一现状 也很愤懑。但是现
在的税制就是如此,对高收入者征税也没什么更好的办法。不过,此次税 制改革,是政府要对高收入
者的征税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既然高收入者能够做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那么,对于我们这些普通工薪阶层,有没有 什么办法
能够少缴税呢。当然,而试网小编在此不是说大家都不用缴税了,也不是教大家偷 税,而是在法律规
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桎前扣除的, 也就是说
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所以,一般职工提
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 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 在所在单
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 便支取,固化了
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 严重自然
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 定,才能
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二应纳税所得额*305 允许 扣除的捐赠额=实
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 年 5 月 23 日国家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 8.0 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 震灾
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 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 准在税前
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 政府机关或非营利
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 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
实扣除。
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 应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