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殊性
知识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
独立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
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联,人为地割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
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只
是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
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民事
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与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
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很大区别,并且,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
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其实,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都是重要的部门法,违反上述
不同的部门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
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
的地位。
(二)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