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
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规程》3.5 所列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
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
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
地籍的处组织。
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
各班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
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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