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
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 [2005]139 号)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将最高报价值设立的资料和具体内容一式二份报送项目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将其编审依据
和过程详细记录并专项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报价值有异议时, 应当在开标 10 天前
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
整最高报价值, 在开标 7 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时间的通知》 东建价 [2008]62
号
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应按最新建筑材料价格编审,并及时
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后一个月内未能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
标投标网上公示和完成招标的, 该值必须按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最新主要建筑材
料(钢筋、水泥、砖、砂、碎石、石灰、柴油、汽油)参考价进行调整,到市
建设局办理最高报价值修正手续,并重新在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网上对外公
示。
?5. 审批条件
?6. 申请资料
一、办理最高报价值备案的,提交
□1、《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表》
一式二份;
□2、最高报价值文件(预算书);
□3、招标文件;
二、办理最高报价值修正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