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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 A 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 哪
么除联建方式外, A 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 B 房地
产开发企业,完全以 B 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
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 B 企
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 A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
增值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B 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
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 B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 项目开发
以 B 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
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 B 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 A 企业的影响如下:
1.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2]191 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
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A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 B 房地产
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 [1995]48 号)第一条规定 “对
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
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