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厂房万元
土地使用权万元
工业产权万元
乙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 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 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
工业产权万元
(注: 1、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机械设备、厂房、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资作价出资。
2、以无形资产作部分出资股本的, 其比例不是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0%,
同时还应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 35%,如
合营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 每期缴付的内
容和数额如下:
, 注: 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 注册资本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