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
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
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
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
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
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
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
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
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
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
非流动负债。